隨著線上線下旅遊業務飛速發展,人們參團外出旅遊的頻率日益頻繁,同時消費者投訴旅遊商家涉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廣州市消委會指出,消費者投訴往往是合同與實際情況不符,“設置超高退款門檻”、“設置違約責任條款”、“減輕自身責任”、“規避義務”、“免除法定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是近年來在旅遊消費中常見的6款格式條款,消費者需警惕。
旅遊中常見的格式條款
常見條款一:設置超高退款門檻
“(消費者)出發前6日至4日取消合同,旅遊服務平臺收取費用總額的95%,出發前3天以內取消,收取費用總額的100%”。
分析:該條款對消費者設定了超高的違約金,這對消費者十分不利,目的就是使消費者不輕易解約或退款。
常見條款二:設置違約責任條款
“若旅行社違約,需承擔10~15%的違約金;若消費者違約,則要承擔50~60%的違約金。”
分析:上述條款中約定的雙方違約賠償比例明顯不平等,加重了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常見條款三:減輕自身責任
“因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為,致乙方受甲方委託代辦的護照、簽證\簽注或出入境、接送關等服務,被他國領事館、邊防局、移民局等有關國家的主權機關拒絕,進而影響甲方旅遊行程的,其相關責任和經濟損失,應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分析:根據此條款規定,當旅行社將此條款中所列服務委託于第三方辦理的情況下,因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第三方原因導致證照或相關服務被拒絕引起旅遊者的損失,也均由旅遊者自行承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本條款涉嫌在特定情況下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的違約責任。
常見條款四:規避義務
“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分析:根據《旅遊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可見,自由活動期間雖然旅遊者暫時脫離團隊行動,但是旅遊經營者並非對旅遊者的安全完全不承擔責任。本條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免除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法定義務與責任。
常見條款五:免除法定義務
“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含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産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根據《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本條款的表述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免除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常見條款六:加重消費者責任
“為保證旅遊者的旅遊安全,旅行社應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遊團報價中含此保險費。”
分析:《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可見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其保險費應當由旅行社承擔。本條款將本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費用列入旅遊團報價,要求消費者負擔,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