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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組團出遊,不但可以有購物環節,還可以有多次購物。昨日,國家旅遊局發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其中對於安排購物場所或付費旅遊項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列,並與旅遊者協商一致做出準確詳細説明,遊客要簽字確認,如果誘騙旅遊者參加購物,旅行社將面臨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
國家旅遊局表示,為了適應旅遊形勢的變化,深化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合併修訂,形成《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開始徵求意見。所以在《條例》中可以看到此前由兩部法規分別規定的內容。
安排購物需與遊客協商並確認
中國公民跟團在境外旅遊還能否安排購物環節,一直是旅行社和旅遊者關注的焦點。根據新的《條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購物場所,但需要與遊客協商一致,並向遊客作出準確、詳細説明,由遊客簽字確認。在合同中也要寫明,行程中一共有幾次購物,都要去什麼購物場所,每次停留時間多長。有另付費項目則需要寫明項目內容,活動時長以及價格。不參加相關活動的遊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體現。
同時,旅行社不得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購物活動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
國內某旅行社市場部負責人介紹,從旅遊法實施起,他們就將自費項目以及購物環節寫入旅遊合同中。《條例》只是將這個規定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沒什麼區別了現在,有購物需求的線路,旅行社不指定購物環節遊客也不答應,無需求的線路,大部分旅行社就走品質團了。”他説。
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應明碼標價
根據《條例》規定,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違法所得超30萬將處五倍以下罰款
旅行社有強迫消費,強迫購物,誘騙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行為,根據《條例》規定,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次違法所得超過三十萬的,旅行社將被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此外,違法的旅行社還將面臨行業內通報,記入誠信黑名單等處罰,去年,國家旅遊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為名單,有強迫遊客購物,辱罵、恐嚇遊客變相強迫購物行為旅行社將直接被記入黑名單。
嚴重不文明行為遊客將被限制乘航班
根據《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資訊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
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和懲戒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