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溫低於18℃退還部分熱費 停暖24小時以上要減收費用

2016-10-13 09:02:15 來源:大眾網 作者:付茜 朱建豐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在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

  《臨沂市城市供熱條例(徵求意見稿)》既規定了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供熱企業、用戶的管理及其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又強調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

  記者了解到,條例對供熱小區入住率標準、供熱室溫檢測辦法及退費標準、供熱補貼機制、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説明,特摘錄了條例中涉及市民最關心的供熱焦點、難點,讓你一睹為快。

室溫低於18℃退還部分熱費 停暖24小時以上要減收費用

  市民正在測試家中溫度(資料圖)。攝影 記者朱建豐

  這兩種情況你能少花錢 停暖24小時以上要減收費用

  在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因供熱企業原因,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室溫不達標 可視“溫度”退費

  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於或者等於15攝氏度、低於18攝氏度的,退還日採暖費金額的20%;

  (二)室溫高於或者等於12攝氏度、低於15攝氏度的,退還日採暖費金額的50%;

  (三)室溫低於12攝氏度的,退還日採暖費金額的100%。

  (四)日採暖費金額=採暖季採暖費用÷130(天);退費金額=(日採暖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

  因供熱企業原因延遲或提前結束供暖的,供熱企業應按實際供熱天數收費。

  因供熱企業原因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首次供暖小區延遲供暖的,用戶按實際採暖天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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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暖時間

  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供暖 供熱企業至少提前五天試供熱

  市區採暖期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供熱企業不得擅自推遲或提前停熱。

  採暖期開始前,供熱企業應至少提前五天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搶修等工作。

  溫度標準 熱用戶室溫不低於18攝氏度

  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外採暖系統正常運作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供熱條件 小區熱用戶申請率60%以上可供熱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6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達成協定後,可以供熱。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並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區域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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