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市民李某在日照某商場購買了某品牌老白幹5年白酒1盒和老白幹8年白酒4盒。買回家後發現該酒沒有標注生産日期、貯存條件等。另外,李某還發現,該白酒包裝上標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而平時對法律法規較為關注的李某知道,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已經明確禁止生産者、經營者將“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專欄以及其他商業活動。基於以上情況,李某一紙訴狀,將購買白酒的商場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方返還貨款1890元,並支付10倍賠償金189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商場銷售的兩種涉案白酒在外包裝及標簽上均未標注貯存條件,同時,標注的生産日期也不符合規範要求,其中一種酒未在白酒外包裝上標注生産日期或相關指示標示,僅在內瓶挂簽上加印了生産日期,另外一種酒將生産日期標注為“130461”,不符合法律對生産日期標識的要求。對於原告提出的涉案兩款酒的外包裝上標有“馳名商標”字樣,根據《商標法》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但在2014年5月1日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仍可繼續銷售,經查詢,兩種涉案白酒均係2014年5月1日後生産,外包裝仍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綜合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商場銷售的上述兩款酒均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場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將所銷售的食品納入流通領域時,應當盡到相關審查義務,因此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生産日期、貯存條件等屬於法律明文要求在食品上標明的事項,未標明或不符合規範的標明,均會導致該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者有著明確的查驗義務的規定,不僅需要檢查食品生産企業的資質、食品合格證明等,還應出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的態度,對所銷售食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盡必要的法定審查義務,本案中,商場並沒有盡到該項義務。對於被告提出的10倍賠償的問題,《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東港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檢查食品包裝上的相關事項,一旦出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無論是否造成人身、財産損害,均可依法向生産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