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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與家人一起報團去菲律賓旅遊,出發當天卻被告知出行航班已于當日淩晨“提前”起飛。“掉隊”的邱先生將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旅遊費用27076元,並賠償違約金5415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攜程國旅向邱先生全額退還旅遊費用,駁回邱先生其餘訴訟請求。
航班“提前”飛走
為了和家人一起歡歡喜喜地過年,去年12月,邱先生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了今年春節期間菲律賓長灘島5日4晚半自助旅遊産品,出行人員4人,總價款27076元。訂單載明:“2月9日週二上海出發,2月13日週六返程。”今年2月4日,攜程國旅向邱先生發送手機短信,告知“出團通知和機票行程單已上傳至我的攜程,請自行登陸攜程訂單裏面列印攜帶出行”。邱先生隨即登陸“攜程旅行網”手機客戶端,但沒有收到出團通知。
2月9日上午,準備當晚去機場隨團出遊的邱先生及家人接到攜程國旅領隊電話,告知出行航班已于當日淩晨起飛。驚訝之餘,邱先生要求改簽其他航班,攜程國旅表示需補差價2萬餘元。無奈,邱先生只得提出取消訂單,要求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訂單金額20%的違約金5415元。攜程國旅表示只能賠償500元。雙方協商不成,邱先生向長寧法院起訴。
“第一天”是哪一天?
法庭上,邱先生以《訂單》《行程單》為依據,認為《行程單》中的“第一天”應該是2月9日,攜程國旅為他預訂的行程比訂單確定的時間提前了一天,實為2月8日至12日。而且,攜程國旅沒有將《出團通知》有效地通知到他,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攜程國旅則解釋説,《訂單》載明2月9日行程開始,指的是航班起飛時間而非集合時間。事實上,集合時間是在2月8日晚上,航班于2月9日淩晨起飛,這在《出團通知》上已明確告知。攜程國旅還解釋説,《行程單》使用的“第1天、第2天”等表述,第1天對應的並不是2月9日,而是以航班為準。邱先生因自身誤解導致錯過航班,應當自行負責。
法庭查明,攜程國旅向邱先生提供的《行程單》載明,第1天行程安排為:“搭乘航班前往長灘島,22:30,請於航班起飛前120分鐘到達上海浦東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出行前向旅遊者發送的出團通知則載明:“建議抵達機場時間:2016年2月8日21:00,航班資訊:2月9日班机編號5J075,起飛時間01:05”。由於該《出團通知》格式在手機客戶端無法顯示,邱先生未能知曉相應內容。
雙方各有“注意義務”
近日,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攜程國旅應退還邱先生旅遊費用27076元;駁回邱先生其餘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陳婷婷解釋判案理由説,將訂單載明的旅遊起止時間、天數與行程介紹的相應資訊對比,通常的理解是2月9日對應第1天行程,即當晚抵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被告相關辯稱與訂單資訊不符。雖然在出行前的出團通知中,被告明確了到達機場集合時間為2月8日晚,對上述引人誤解的資訊進行糾正與澄清。但因該通知文件的格式無法在手機客戶端顯示,被告也未通過其他方式告知,致使原告未能獲取該重要資訊。被告發佈的旅遊産品資訊存在引人誤解的內容,之後沒有以合理方式通知原告,違反了其負有的注意義務,對原告未能出行負有主要過錯。
原告作為旅遊者,對於出行資訊也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在出行通知書已發出但其並未收到的情況下,原告並未通過其他方式主動了解集合時間、航班資訊等,原告自身也有一定過錯。由於涉案旅遊合同已實際解除,主要過錯又在被告,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全額返還旅遊費用。原告的違約金請求,因原告自身也有過錯,不予支援。
(特約通訊員章偉聰 新民晚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