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机證姓氏打錯,拿了登机證卻不讓上飛機,好不容易成行了行李卻被留在了原地……面對接二連三的麻煩,乘客鄒女士一怒將上海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航空公司應賠償鄒女士1000元。
登机證上姓氏被打錯
去年7月,鄒女士帶女兒搭乘上海航空公司航班去哈爾濱旅遊。出發當天,在航空公司值機櫃檯順利通過客票查驗、領取登机證並辦妥行李托運。但在接受機場安檢時卻被發現登机證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不符,無法通過安檢。
鄒女士一看,原來身份證上的“鄒”到登机證上變成了“皺”。時間緊迫,鄒女士立即返回值機櫃檯,要求工作人員就此錯誤出具證明或予以更正。工作人員告訴鄒女士,沒有補救辦法,唯一可行的是重新買機票。由於女兒及同行朋友已通過安檢,鄒女士只得花1680元重新買了張該航班機票。
飛機到達哈爾濱機場後,在取托運作李時鄒女士左等右等不見自己的行李。經詢問當地機場,原來她的行李並未隨航班運送,仍滯留在浦東機場。經聯繫,航空公司告訴鄒女士,她的行李將隨下一個航班送達。然而等了一個晚上,鄒女士還是未能見到自己的行李。原來,因受颱風影響,當晚浦東機場的航班全部停飛。沒有辦法,鄒女士只能另行購買了部分衣物及生活用品。兩天后,才與自己的行李“會師”。
沒盡協助義務應擔責
旅程結束後,鄒女士與航空公司交涉賠償事宜未果,於今年1月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她另行購買機票、衣物等用品的花費以及通訊費等共計4080元。
法庭查明,鄒女士通過旅遊網站預訂機票時,因案外人操作失誤,錯將“鄒”字誤為“皺”字。法庭認為,這一錯誤並非被告造成。航空電子客票的乘客資訊錄入及更改等事項,通常需民航管理部門統一的資訊系統進行操作,被告在有限的時間內無法通過機場值機櫃檯為原告作姓氏更正的可能性較大。且原機票退票後原告已獲得相應退款,原告要求賠償重購機票款1680元,法庭不予支援。
同時,法庭認為,被告作為航空承運人,對航班托運作李的收運及流轉規則應屬明知,對原告不再使用原先機票的情況下托運作李存在的問題也應當知道。但被告在重新為原告辦理登機手續時未能就先前的托運作李做出妥善安排或向原告進行提示,被告顯然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及協助義務,原告因此産生的部分支出與行李延誤有直接關聯,法庭酌定該部分賠償金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