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今日表示,為了貫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增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從而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會今日舉行。有記者問:“近年來,某些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管缺失不到位,是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請問《解釋》對懲治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有何新規定?檢察機關將採取哪些措施加大對相關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缐傑介紹,環境監管失職罪在《刑法》第408條專門有一個規定,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3年環境污染司法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明確了認定標準,列舉了8種情形作為入罪標準。
缐傑表示,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在2013年司法解釋基礎上,又增加了 “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主要考慮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要求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實行嚴格的賠償制度。2015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部署從2015年到2017年,選擇部分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2018年開始在全國範圍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構建一個責任明確、途徑通暢、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了貫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新的司法解釋增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從而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缐傑強調,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高度重視依法懲治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通過部署開展專項工作、公佈典型案例等方式,認真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加大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指導,及時介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深挖破壞環境資源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嚴肅查辦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犯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檢察機關查辦生態環境貪污賄賂案件833人,查辦瀆職犯罪1124人,取得了明顯成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了《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這個《意見》明確提出要突出查辦3類重點案件:一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危害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破壞環境資源惡性事件背後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犯罪;二是查辦以罰代刑,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沒有移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三是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環境修復工程環節的不作為、亂作為,還有環評和治理工作中的失職瀆職,以及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定的職務犯罪。
缐傑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落實《意見》的相關工作要求,嚴格貫徹執行新的環境污染司法解釋,繼續積極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守護好人民的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