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0日在官方網站發佈通知稱,為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自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徵10%消費稅,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通知要求,“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産(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徵消費稅,稅率為10%。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通知稱,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據了解,自1994年消費稅實施起便包含汽車類稅目。現行的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類。乘用車稅率範圍在1-40%之間,排量越大,徵收消費稅的稅率越高,排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車將適用最高40%消費稅稅率,中輕型商用客車則適用5%的消費稅稅率。(記者 鬱瓊源 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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