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劉佔昆 攝
國家文物局近日發佈《關於促進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由文物部門管理使用的各級各類不可移動文物應盡可能向公眾開放,未對公眾開放的要明確開放時限;由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使用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局部或定時開放;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認領認養等形式參與尚未建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博物館的保護利用。
《意見》介紹,近年來,我國文物事業快速發展,文物工作在傳承文明、服務社會、促進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日漸成為社會共識。同時,文物利用仍然存在著文物資源開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會參與不夠以及過度利用、不當利用等問題,各級文物部門、文博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創新實踐,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
《意見》提出了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則,即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傳承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秉持科學精神、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守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注重規範要求,切實加強監管;堅持合理適度,文物利用必須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不得破壞文物、損害文物、影響文物環境風貌。文物利用必須控制在文物資源可承載的範圍內,避免過度開發。
如何讓文物活起來?《意見》要求,一是擴大文物資源社會開放度。認真組織對轄區內文物開放利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準確掌握各級各類文物的開放利用情況。由文物部門管理使用的各級各類不可移動文物應盡可能向公眾開放,已對公眾開放的要進一步挖掘潛力、提升服務,未對公眾開放的要明確開放時限;由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使用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局部或定時開放;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向公眾開放、提供展覽展示服務的,文物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建立健全文物資訊平臺,暢通文物資訊渠道。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藏品資訊和展覽資訊,完善管理與服務,滿足公眾的教育、研究、欣賞需要。
二是促進館際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支援博物館間通過博物館聯盟、對口幫扶、總分館制等,形成博物館藏品資源共用平臺;支援國有博物館間通過調撥、交換、借用等方式,優化藏品結構,幫助藏品較少的博物館形成有特色的陳列展覽;支援各級各類博物館開展聯展、巡展和出國境展覽,推進流動展覽進鄉村、進社區、進校園、進軍營、進企業。
三是加強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加大資金投入,制定革命文物專項規劃,統籌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加大建設力度,支援革命文物豐富的地區依託革命舊址興建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挖掘革命文物價值,改造提升陳列展覽。加大合作力度,支援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地部隊、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建立共建共用機制,結合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紀念活動以及重要節慶、紅色旅遊等,通過主題活動、專題研討、互動教學等多種形式,豐富革命文物、革命歷史、革命文化展示利用方法,拓展教育傳播渠道,大力弘揚革命傳統。
四是創新利用方式。支援文博單位發揮資源優勢和專業優勢,加強文物研究,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為主題,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歷史文化內涵、思想精髓和時代價值,推動展陳策劃專業化、社會化,打造精品陳列;支援文博單位利用資訊、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劃,建設“一帶一路”文化遺産長廊,創新傳播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文博單位利用自身人才優勢,向社會提供文物鑒定等相關服務。
五是落實文化創意産品開發政策。支援文博單位依託文物資源,採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進行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面向社會提供智慧財産權許可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納入扶持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稅收政策範圍,納入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援和服務範圍。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創意和設計費用,執行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鼓勵眾創、眾包、眾扶、眾籌,以創新創意為動力,以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開發文化創意産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成效明顯的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試點單位,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關條款的規定,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在凈收入中提取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用於對在開發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六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認領認養等形式參與尚未建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博物館,或者辟為考古遺址公園等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文物部門要面向社會公開徵集保護利用方案和實施主體,涉及審批事項的應依法履行報批程式。支援文博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明確參與範圍、參與方法、參與程式,及時公開發佈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項目清單,為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研發、生産、經營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