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山東新聞聯播 》報道, 山東省衛計委消息,省人大法工委日前對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生條例》相關條文做出答覆:對符合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目前尚處於國家規定産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增加的産假和其他待遇;獨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條例已經領取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新條例施行之日起,子女尚未年滿18周歲的,可以自新條例施行之日起,領取該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間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條例規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補辦生育證。
從政府統計公報將“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純收入”調整為“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對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適用“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徵收社會撫養費基數。(山東臺 劉駿 郭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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