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棗莊張某某、趙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張某某、趙某某在租用的民房內安裝食鹽分裝設備,用從非法渠道購進的假冒食鹽包裝袋、包裝箱、原料鹽分裝成假冒山東岱岳制鹽有限公司生産的“東嶽”牌小包裝食鹽,共計加工了9.5噸。在棗莊市薛城區、高新區等地銷售了7.9噸,非法經營金額51100元。
案發後,在制假處查扣假冒“東嶽”牌400g裝低鈉海藻鹽1600公斤、全自動食鹽分裝機一台、自動捆包機一台、打氣泵兩台、假冒碘鹽防偽標誌9703個、假冒“東嶽”牌小包食鹽包裝袋9703個、假冒低鈉海藻鹽包裝箱429個、假冒海藻碘鹽包裝箱160個。
2015年8月10日,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張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二、趙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案例七、萊蕪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經營食鹽案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某駕駛解放牌貨車分12次銷售粗鹽130噸、細鹽26噸,共計156噸。其中將100.75噸銷售給周某某,周某某將從李某某處購買的鹽産品在市場作食鹽進行銷售,其銷售對象為食品加工戶、餐飲戶、糧油店、幹菜店等涉及60余人。案發時,已售出80.25噸。
2015年10月30日,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二、周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三、李某某的作案車輛解放牌貨車一輛、周某某的作案車輛隆鑫牌三輪摩托車一輛及購鹽款7300元,均予以沒收。
李某某、周某某兩人提起上訴,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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