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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佈2015年全省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圖)

稿源時間:2016-02-26 08:49:24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山東公佈2015年全省涉鹽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件---王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二、菏澤田某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田某某在鄆城縣金河路其經營的“天成快餐店”加工食品過程中,使用工業鹽加工食品銷售給顧客食用,案發時店內尚存有待用的工業鹽4500公斤。

  2015年8月27日,鄆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田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

  二、禁止被告人田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對工業鹽4500公斤予以沒收。

   案例三、泰安邱某等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5年4月,泰安市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夥同王某、邱某某、蘆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區琵琶灣村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租賃的倉庫內,用在工業鹽中加入碘酸鉀溶液,再分裝成假冒小包裝餐飲直供鹽的方法,共計加工了8噸,已銷售3噸。案發後,從泰安市鵬飛工業鹽銷售中心租賃的倉庫內查扣尚未出售的假冒小包裝餐飲直供鹽4.73噸,熱封口機一台、電子稱一台、噴壺一個、打碼器一個,假冒食鹽包裝袋7000個、假冒食鹽包裝箱150個,工業鹽34噸。

  2015年11月6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邱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王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三、邱某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四、蘆某某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五、涉案違法所得7700元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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