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市交警二大隊民警在萬華小學門前執勤時,發現一輛經過的大眾轎車內裝有警燈和警報器。經核實,該轎車駕駛員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只為上班時避免擁堵,就出此下策,民警依法對其處罰,並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
7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市交警二大隊民警正在幸福中路萬華小學門前護送過馬路的學生上學,這時突然聽見身後一陣刺耳的警笛聲響,民警立即回頭張望,以為自己隊上的警車巡邏至此了,結果一看,是一輛民用的大眾轎車,民警在把學生送過馬路後,立即示意該車停在路邊接受檢查。
透過車窗,民警發現一個吸附式圓形的警燈就放在該車中控臺的上方。這時,該車駕駛員從車上走下來,“你是哪個部門的,為什麼車內有警燈和警報器?”民警詢問道。該駕駛員開始時只是撓著頭,並不答話。隨後,民警檢查了該車駕駛員出示的駕駛證、行駛證,並查看了內部的車輛情況。
據該駕駛員王某稱,他並非軍警部門執法工作人員,而只是個普通的上班族。由於每次上下班道路都比較擁堵,他就從網上買來一個警燈和警報器,一旦遇到擁堵情況,他就打開警報器,這時有的車輛誤以為是緊急車輛,就會給他讓道,他也覺得甚是威風。當天,他駕車上班時,被車輛堵在了萬華小學門前,因此他就故技重施,摁響了警報,希望其他車輛讓路,他能快速通過,結果沒看見小學門前就有民警,被逮了個正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王某因違規安裝使用警報器的違法行為,被處以2000元的罰款,民警當場拆除了警報器並依法予以了收繳。
市交警二大隊曲濤副大隊長表示,警燈警報器原本是警務和救護、搶險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使用的特殊器械,然而目前,非警務車輛安裝警燈警報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民用車輛一律不準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已經安裝的應立即拆除,否則,一經查獲一律沒收並按規定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希望廣大駕駛員引以為戒。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柳斌 通訊員 于鵬 曉東 實習生 呂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