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聊城安監局副局長受賄一審獲刑三年半
身為安監局副職,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近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受賄案,被告人馬國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被告人馬國都,男,1959年12月出生,山東棲霞人,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原任山東省聊城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副處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國都在擔任聊城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工礦商貿科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或家裏等處收受9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公司負責人以過年過節名義送的10.2萬元現金、購物卡2.1萬元。另外,被告人馬國都還在為下屬管理的企業辦理煙花爆竹許可證過程中,收受2名企業負責人各1萬元,並在一家被監管企業報銷個人消費單據2.0026萬元。因此,被告人馬國都在工作中對上述企業的不規範行為未按規定作出處罰。馬國都將上述14.2026萬元現金,2.1萬元購物卡用於家庭日常開支消費或者家庭儲蓄。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國都在擔任聊城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工礦商貿科的職務便利,先後分別夥同兩名科長(均另案處理),根據每年訂購的煙花爆竹防偽標簽的數量,按照每枚煙花爆竹防偽標簽1厘錢的比例,向供應商(另案處理)索要回扣共計22.42萬元,其中馬國都分得11萬餘元,用於家庭日常開支消費或者家庭儲蓄、投資。
綜上,被告人馬國都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現金36.6226萬元、購物卡2.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馬國都個人得贓款25.6226萬元、購物卡2.1萬元。案發後在偵查機關退繳贓款25.6226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退繳購物卡折款2.1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國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鋻於被告人馬國都在接受紀委調查時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深刻,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馬國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馬國都在偵查機關退繳贓款25.6226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退繳購物卡折款2.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