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受損的護欄。本報記者鄭帥攝
齊魯晚報記者鄭帥實習生李昔諾
對於馬先生受傷一事,護欄的管理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對此,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的王新亮律師稱,如果排除當事人故意破壞,由於公共設施自身的安全隱患導致當事人人身損害的,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護欄就是對市民起一個隔擋的安全保護作用,管理者有維護護欄能夠發揮正常功能的義務。如果護欄發生損壞,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周圍做安全提示並修復,否則因此造成居民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新亮説。
對於有可能是因護欄遭到他人損壞而導致馬先生受傷的情況,王新亮認為,管理部門可以向損壞護欄的第三者追償。“如果護欄因為他人的故意破壞或者其他行為而損壞的,管理部門可以向第三者進行追償,但也應當先向受害人進行賠償。”王新亮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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