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按照法定程式為其指定了辯護律師。辯護人在庭前會見了徐孝福,並查閱了全部案卷。開庭前,法庭召開了有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2016年5月11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後陳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而産生放火焚燒公交車輛的惡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將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膠瓶內,攜帶裝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龍口市龍礦商城公交站點,登上龍口市公交公司魯FK1605號1路公交車。當日8時30分許,當車行駛到龍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東龍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備,將汽油灑在包內衣物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扔到公交車中間過道,引發車內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當場被燒死亡,乘客曲某某、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韓某某等六人重傷,乘客謝某某等五人輕傷;乘客鐘某等五人輕微傷;公交車和乘客隨身財物損毀,現金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燒傷。
作案後,被告人徐孝福逃離現場,于同年8月22日淩晨4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未得到支援,而遷怒他人、報復社會,採取極端手段,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縱火,造成無辜群眾三人死亡、六人重傷、五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公交車被完全燒燬,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徐孝福歸案後,雖對放火事實做了供述,但對造成無辜群眾傷亡和公私財産損失的嚴重後果毫無悔罪之意,認罪、悔罪態度差,其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徐孝福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徐孝福的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