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裏“長”餐館:“農家樂”緣何成了“老闆樂”

2016-04-29 13:38: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大棚裏“長”餐館:“農家樂”緣何成了“老闆樂”---題:大棚裏“長”餐館:“農家樂”緣何成了“老闆樂”有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出臺了不少扶持“農家樂”等鄉村旅遊和休閒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但並未明確鼓勵和扶持什麼樣的“農家樂”。未來應改變這種局面,明確規定國家優惠政策要重點扶持那些能帶動農民共同富裕的“農家樂”。

  新華社濟南4月28日電 題:大棚裏“長”餐館:“農家樂”緣何成了“老闆樂”

  新華社記者潘林青、葉婧、鄧仙來

  記者“五一”假期前夕採訪發現,在助農增收、傳承鄉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的“農家樂”,在一些地方逐漸“變味”,甚至“長”在了溫室大棚中,成為“老闆樂”。

  變味:種菜大棚“長”出餐館

  從外面看是栽培農作物的玻璃溫室,裏面卻是餐飲娛樂設施一應俱全的農家餐館,入口處還堆起假山、走廊中間建起“小橋流水”;從外面看是普通的冬暖式大棚,裏面卻建起了混凝土養殖場,養上了孔雀、梅花鹿、野豬等供遊客觀賞或食用的動物……這是記者近期在山東等地縣鄉採訪時發現的變味“農家樂”。

  在大棚裏“長”出的餐館,是否合乎有關規定?記者採訪了解到,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014年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強調,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

  一些省市做出了進一步的強調。如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與浙江省農業廳2015年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發展的通知》,明確將“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等排除在設施農用地之外。

  近年來,我國各地的國土部門已查處了多起類似案例。2015年1月,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蘇村鎮對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建“大棚房”、住宅的,作出了申請撤銷用地批文、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築物決定,並對一處“大棚房”進行了拆除;2014年12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房山區良鄉鎮個體經營者葛某非法佔用黑古臺村集體土地建設“大棚房”等4起重大典型土地、礦産違法案件進行了掛牌督辦。

  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資料也顯示,從近年來土地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和土地專項督察情況看,有的地方出現了打著設施農業的幌子,變相建“大棚房”和“休閒”“娛樂”“度假”設施等,搞耕地的“非農化”。

  除了違法違規侵佔農民土地外,記者在多地採訪時,還發現了一些“農家樂”變身“老闆樂”的現象:有的工商企業廉價流轉農民土地,建起採摘園、觀光園、休閒園,賺得“盆滿缽滿”;有的工商企業廉價或無償佔有了本屬於公共資源的“青山綠水”,想來觀賞就要“留下買路錢”;還有工商企業以發展“農家樂”為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貼或者項目資金……

  拷問:“農家樂”緣何成了“老闆樂”?

  在許多人的印象中,農家樂就是“住農家屋、吃農家飯、幹農家活”,順便採摘些瓜果蔬菜帶回家。近年來,以“農家樂”為代表的鄉村旅遊發展迅猛。

  國家旅遊局發佈的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有“農家樂”超190萬家,接待遊客12億人次,約佔全國旅遊接待總人數的1/3;鄉村旅遊營業收入3200億元,同比增長15%,帶動3300多萬農民受益。

  但是,“農家樂”本不該“長”在溫室大棚裏,更不應該成為“老闆樂”。

  “餐館或養殖場用地屬於建設用地,相關手續非常難批;而蔬菜大棚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辦理相關手續則容易許多。大棚裏建設其他建築,不要説外人看不出‘門道’,連國土部門的衛星檢查都能躲過去。”一家“農家樂”老闆告訴記者,如果有建設用地手續,誰也不會在好好的建築外面“罩上”大棚,既浪費錢,又影響採光通風。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兩三年開始,變相“大棚房”在各地出現,由於建設用地緊張,一些“大棚房”不僅被用作“農家樂”,甚至成為倉庫、工廠等。同時,這也反映出部分“農家樂”經營者合法用地觀念缺失等問題。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經濟利益是導致大棚裏面“長”餐館的重要因素。

  山東金魯班有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濤告訴記者,普通農民種大棚,一年也就收入三四萬元,來年還得繼續投入、繼續種。但要是在大棚內搞“農家樂”等經營項目,甚至能實現“一次投入、長期受益”,利潤可能比種棚高十倍不止。

  德州馨秋種苗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冬青説,隨著鄉村旅遊業的發展,不少“農家樂”正在走上從“如何吸引遊客”到“如何留住遊客”的升級之路。一些“農家樂”為了增強自身吸引力,從而將“大棚房”挪作他用。

  應對:整治和引導雙管齊下

  防止“農家樂”變味,首先要堅決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國土資源部曾明確表示,土地執法部門和土地督察機構要“守土有責”,對借發展農業設施之名違法違規用地的,要嚴肅查處、重典問責。

  針對鄉村旅遊發展遭遇的土地限制問題,德州市旅遊局副書記趙月生認為,一方面,旅遊部門與國土部門應加強溝通,平衡好旅遊發展和耕地保護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各地在發展“農家樂”等鄉村旅遊項目時,可以根據現有土地政策引入免硬化土地、可拆除的“移動房屋”來滿足需求。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工商資本下鄉發展“農家樂”時,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優惠政策,引導他們將部分經營性收入給農民“分紅”。濟南市歷城區門牙村村民鄭學坤將自家土地流轉給了虹禾谷農業觀光合作社,每年家庭收入10多萬元。

  “土地流轉費一畝地一年1000多元,家裏三口人在合作社打工一年收入七八萬元,每年還能得到三四萬元的‘分紅’。”鄭學坤認為,很多企業下鄉發展“農家樂”,只顧自己發財,農民只能得到每畝地千把塊錢的土地流轉金,這種情況必須遏止。

  此外,有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出臺了不少扶持“農家樂”等鄉村旅遊和休閒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但並未明確鼓勵和扶持什麼樣的“農家樂”。未來應改變這種局面,明確規定國家優惠政策要重點扶持那些能帶動農民共同富裕的“農家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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