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相關處罰條款裁量標準適用,青島市環保局近日出臺實施《青島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備案,以部門規範性形式正式印發。
此次發佈的《裁量基準》是對青島環保執法裁量基準制度的修訂補充,主要內容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等三部法律、規章的處罰裁量基準,共43項,每項都根據違法情形設定了不少於5個違法行為階次的處罰標準。
由於《大氣污染防治法》處罰裁量空間較大、額度較高,個別處罰額度達到100萬元,對相關條款處罰裁量標準不再確定具體罰款數額,仍保留一定的處罰裁量空間,通過定期整理典型案例進一步予以細化。其中,《裁量基準》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法定罰款額度在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7個處罰檔次,劃分依據綜合考慮了污染物種類、濃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況等多種因素,確保行政處罰裁量的公平合理。
為確保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準》將試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發佈的《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中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裁量基準條款同時廢止。(王諾 朱曉晨 朱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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