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憑證(視頻截圖)
德州順安交通救援有限公司(視頻截圖)
聊城的洪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2014年他的車出過一次交通事故,被交警扣了車。一年多過去了,洪先生到事發地停車場提車,一聽要收取的停車費,他著實嚇了一跳。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齊魯頻道《每日新聞》報道,洪先生説:“上個禮拜事情處理完了,我拿著放車條過來提車,但是看車費要了一萬零五百多元。500多天,平均一天也得個20塊錢。”
仔細考慮後,洪先生認為,他不該拿這筆錢,便找停車場的收費人員理論。
洪先生:“他們説不能免,只能降四千。之後問他們能不能再少一點,結果他們説再免就沒什麼意思了。”
洪先生對記者説,如果不交錢,對方就不讓他提車。今天,記者以洪先生家屬的身份和洪先生一起找到了德州順安交通救援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是這樣説的。“一萬一千多,這一萬一包括拖車費,總體費用是這些。都不容易,現在給你免去四千吧,七千多。”
減免了4千多塊的費用,洪先生還要交7千多?這是依照什麼標準收的費呢?工作人員説,他們執行的是德州車輛事故收費標準,十五天之內停車費一分錢不收,救援費按照標準收。“十五天之後按天算停車費,誰來提找誰要錢。”
洪先生的疑問在於,如果對方是正規收費,為何一下子就“優惠”了4000多?收費標準是誰制定的?誰有權利給出優惠?
為了弄明白這個問題,我們的另一路記者亮明身份再次來到德州順安交通救援有限公司。但這次,記者乾脆吃了閉門羹,對方拒絕讓記者進入,讓記者去找事故科。
按照這位工作人員的説法,記者聯繫了齊河縣交警隊事故科,但是事故科工作人員説這並不是他們的管轄內容。
針對事故車停車費該不該收,應該執行哪個標準,記者諮詢了山東睿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萌。張律師認為,查扣的車輛應該由行政機關,代為保管,産生的費用不應該由車主拿。“如果是跟停車場有民事合同,應該收取一定費用,但是也沒有一個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