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可再生育子女的幾種情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然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婦沒有經過批准就生育的,屬於違法生育,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生育登記和生育審批的有關規定
(一)《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二)對符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辦理生育登記和生育證的辦法,需要等省裏做出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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