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動“騰房”被追究刑責 濟南市中區法院嚴懲老賴

2016-03-21 18:10:23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濟南市中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被執行人拒不騰房案件,打擊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的行為,極大樹立了法律權威,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齊魯網濟南3月21日訊(記者 張帥 通訊員 遲忱)不執行調解書被公安立案偵查,懾于法律權威主動執行。近日,濟南市中區法院成功執結一起被執行人拒不騰房案件,打擊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的行為,極大樹立了法律權威,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悉,涉房屋關涉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被執行人周剛(化名)係民間借貸關係中的保證人。起初,原告方濟南某商貿公司向其他多家公司和個人提供借款,周剛是保證人。借款到期後,被告方多家公司或個每人平均未還款,遂被訴至法院,周剛作為保證人也被起訴。2013年11月,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書,但生效後被告方一直未履行。後來某商貿申請強制執行,被告周剛名下位於濟南市的某處房産被法院查封、評估,並依法拍賣,經過三次流拍後,被買受人張立(化名)以72萬元價格競得,並持有效證件辦理變賣登記。但被告周剛一直拒不配合履行騰空房屋,被市中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公安立案偵查。最終,懾于法律權威,周剛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騰空涉案房屋。

  2015年7月22日,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將“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為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範圍。由此開始,被執行人如果拒不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義務,騰空涉案房屋,將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舉措對解決執行騰房這一法院執行工作中重點、難點問題提供助力。今後,市中區法院將進一步建立常態化機制,更有效適用該規定,全面推進執行工作,對拒不執行法律文書行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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