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佳世客員工無端被“炒” 律師:違反《勞動法》

2016-03-15 15:48:32 來源:大眾網 作者:王保明 唐璐 潘超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青島市黃島區王女士向大眾網爆料,她是黃島區佳世客喬亞奇奧專賣店(隸屬青島佳誠華匯商貿有限公司)的員工,工作多年。2月20日上午9時突然被辭退。因為沒有簽訂用工合同,並且商超的“廠代”註冊地都是在其他區市,王女士維權成了難題。山東琴安律師事務所劉振民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承擔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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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工作證和專門店店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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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專門店店員協議書和工作管理費押金收據。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王女士向大眾網爆料,她是黃島區佳世客喬亞奇奧專賣店(隸屬青島佳誠華匯商貿有限公司)的員工,工作多年。2月20日上午9時突然被辭退。因為沒有簽訂用工合同,並且商超的“廠代”註冊地都是在其他區市,王女士維權成了難題。山東琴安律師事務所劉振民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承擔違法責任。

  起因:佳世客專賣店無故辭退員工

  給王女士打電話的是該店店長,店長稱前一天下午接到公司領導的電話,因效益不佳需要裁員,並非個人工作能力的原因或有什麼過失,這讓王女士難以理解和接受。王女士隨後了解到在四位同事中就辭退她自己,辭退通知也是讓店長代公司轉達的,而且工作必須當天交接完畢。王女士告訴大眾網記者,她找到公司後,公司一位周姓的經理説,公司已把她調動到另一商場工作;若不同意,就視為自動離職。

  因為王女士並未與青島佳誠華匯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維權非常困難。大眾網記者調查發現,在黃島區佳世客、利群商場內像王女士這樣的“廠代”普遍存在,且公司都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養老保險金,員工必須簽署一份“自願放棄養老保險金繳納協議”才能入職,如何去維權成了一個大問題。

  “沒有五險一金合同,不給繳納養老保險,只是在基本工資中有部分養老保險補貼。“沒辦法,你想要在這裡幹,就得默認這個‘規矩’,這邊好多店都是這樣的情況。”記者從當事人王女士和多個店舖的職員口中得到了相同的答覆。

  王女士反映,雖然能在黃島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查詢到青島佳誠華匯商貿有限公司的註冊資訊,但是工作人員以該公司註冊地在市南區為由,不屬黃島區區域,拒絕列印相關查詢資訊。

  黃島區勞動監察三中隊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答覆,該類“廠代”的勞動糾紛問題,如果超出行政管理區域,他們無法也無權受理,必須到公司的註冊行政區域所屬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

  律師説法:違反《勞動法》應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針對王女士無端被“炒”的情況,山東琴安律師事務所劉振民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首先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解除情況”即“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該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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