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山東泰安市民王女士日前因身患重病的父親需要轉到濟南接受治療,從濟南叫了一輛救護車到泰安再到濟南,但80公里的路程,救護車竟要價3600元。當時面對病情危重的父親,王女士只得掏了這筆錢。
解決價格問題,首先需要強化市場監管,比如將救護車的收費納入政府的管理體系,對亂收費的救護車進行處罰。按照濟南市物價局的規定,救護車收費基礎價格為10元,行駛里程按照往返合計計算,每公里3元。按照這個規定,80公里的救護車費只需480元。但是,物價部門的規定還有一條:救護車服務的費用可由供需雙方在使用前協商確定。正是這條規定的存在,使那輛救護車可以振振有詞地收取“天價”費用。
按照市場化的原則,車費確實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是這只能是在供需雙方有充分的博弈條件之下才能採用的方法,起碼要讓作為病人的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權。但救護車市場的實際情況是,病人急需到醫院急救,時間就是生命,對救護車的收費只能無條件接受。這種特殊的關係使病人難以對救護車收費討價還價,而救護車則可以乘人之危,開出天價,病人方面無奈之下也只能答應。顯然,病人與救護車之間不存在平等的市場條件,兩者不可能展開充分的價格博弈。
相對而言,救護車的需求是個“小眾市場”。救護車不可能像計程車一樣在城市道路上空駛攬客,這種特性也決定了它不能適用市場化的原則,讓用戶有充分的選擇空間。而救護車由於出車在很多時候不飽和,因此一旦遇到需求則很容易“獅子大開口”。由此可見,“天價救護車”頻繁出現,關鍵在於對救護車市場的定位模糊不清,或者説錯誤地使用了市場化的定價機制。
對病人來説,救護車這種難以轉移的剛性需求不適宜運用市場化原則決定價格。政府部門應將救護車納入民生公益類事業,一方面,每個城市的急救中心都應按照人口總量的一定比例配足救護車。另一方面,嚴格控制救護車的價格,並公佈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而不能引入所謂的價格協商機制。
一般地説,需要使用救護車的病人大都是大病重病患者,其醫療費用本身已經很高,因此救護車收費應實行低價原則,大體上保持與城市公交的同等水準。政府則應對急救中心實施財政補貼,保證配足救護車、使用暢通。建立這樣一種機制,既讓民眾用得起、用得好救護車,也能讓救護車在政府行使的醫療保底責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