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11種情形納入監督

2016-02-22 08:32:41 來源:新華網 作者:趙君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山東省司法廳與省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監督範圍內的一般案件應當確定三名以上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確定五名以上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工作。

  山東省司法廳與省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監督範圍內的一般案件應當確定三名以上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確定五名以上單數的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工作。

  意見提出,要把人民監督員反映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11種情形全部納入監督範圍。對發現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的,以及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重新審查後擬維持原逮捕決定的3類案件,應當主動提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人民監督員認為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存在其他8種情形、要求啟動監督程式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對屬於監督範圍的事項及時提出擬處理意見並提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執法評查等工作,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在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物和文件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現場監督,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作用。

  在規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方面,意見提出,檢察機關應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對案件處理的不同觀點和意見。人民監督員應當推舉一人主持會議,根據案件情況獨立進行評議和表決,並形成表決意見。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全面審查、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評議和表決意見,依法作出決定。檢察長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應當將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未被採納的,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應當作出相應説明,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申請復議。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反饋申請復議的人民監督員和承辦案件的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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