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

2016-01-05 10:26:0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山東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大眾網記者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理順“飛地”項目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引導産業優化佈局,促進全省區域協調發展,近日山東省印發《關於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確定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度。《通知》強調,“飛地”企業按屬地原則就地納稅,相關方政府應分享的“三稅”收入,省財政通過體制結算辦理。

    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為理順“飛地”項目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引導産業優化佈局,促進全省區域協調發展,近日山東省印發《關於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確定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度。

    《通知》明確,由省內各級政府主導的跨市、跨省“飛地”項目,主要包括本地企業在省內異地投資建設的重大産業項目和重點經濟開發園區,以及承接京津冀等省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産業轉移項目。屬市場行為的自主遷移企業,不在實施範圍。納入“飛地”雙方分享範圍的稅收包括增值稅(含營改增部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三稅”市縣分成部分。

    《通知》規定,實行“三稅”分享的“飛地”項目應具備3個條件:一是符合國家和省政府産業政策及節能減排要求;二是項目承擔主體須是在遷入地註冊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三是新上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製造業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生産性服務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10億元以上的合作共建園區項目,以及老企業因産業轉移、環境制約等原因而跨市搬遷且影響當地財政利益較大的項目。

    對新上産業項目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由轉出地與轉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後轉出地不再分享;對老企業搬遷項目投産後3年內繳納的“三稅”,原則上雙方按5:5比例分享,並可適當延長分享期限;對合作園區項目可由雙方政府根據園區土地價值、基礎設施投資比例等因素協商確定分享比例。在上述分享比例的基礎上,省內“飛地”雙方可綜合考慮財政體制、優惠政策兌現主體等因素,在上下20個百分點的浮動區間內協商確定具體分享比例。省外“飛地”項目,參照以上分享辦法,按雙方協商意見執行。

    《通知》強調,“飛地”企業按屬地原則就地納稅,相關方政府應分享的“三稅”收入,省財政通過體制結算辦理。對承接京津冀、“一帶一路”地區的重大産業轉移項目,以及省內企業跨市投資落戶省級扶貧重點縣的重大産業項目實現的“三稅”省級分成部分,在項目投産後3年內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實施“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是推動區域協同發展、優化産業佈局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於減少省內跨區域“飛地”項目利益矛盾,引導省內東部優勢企業參與西部地區扶貧開發建設,鼓勵市縣參與京津冀等省外重大産業轉移項目合作建設,對促進全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趙兵 嚴文達 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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