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拒付防暑降溫費 李滄法院:七年的全補發

2016-08-11 17:24:45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李滄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自2007年12月與企業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四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李滄法院審理認為,企業從未向劉某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應補發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防暑降溫費2680元(80元×4個月×7年+80元×2個月+140元×2個月)。

  早報訊 工作了7年,本應領到的防暑降溫費,企業卻分文未付。近日,劉某將企業告上了法庭。昨天,記者從李滄法院獲悉,法官判決企業支付劉某7年未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共計2680元。

  李滄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自2007年12月與企業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四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劉某于2016年1月23日申請辭職。庭審中,企業也承認從未向劉某支付防暑降溫費。

  魯勞社(2006)44號《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魯人社發[2015]45號《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非高溫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40元。

  李滄法院審理認為,企業從未向劉某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應補發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防暑降溫費2680元(80元×4個月×7年+80元×2個月+140元×2個月)。 (記者 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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