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被拖車,許多島城車主可能都曾遇到過。近日不少市民打電話向記者反映,自己處理完交通事故去提車的時候,卻被停車場工作人員通知要交完各種名目的費用才可以提車,並且通常情況下,這些費用也讓許多車主感到價格過貴,不禁疑惑道:收取的這些費用有沒有一個統一標準?而這些費用自己到底是否該交呢?
家住城陽的郝先生,在7月初時開車發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報警之後車輛被拖到了附近的一家停車場停放。“7月11日我辦完了所有手續,於是就拿著交警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提車單去該停車場提車。”郝先生説道,“不過我提車的時候對方卻要向我收取280元的停車費。”郝先生也曾查閱過相關法規,看到因交通事故被拖車之後,産生的停車費用不需要由車主承擔,所以郝先生覺得這個費用收取得不合理。“我也據此事與停車場工作人員爭論了好久,但是對方堅持這筆錢收取得沒有問題,沒辦法我還是交了280元才把車開走。”郝先生説道,“回家之後我發現,在對方給我開具的發票上,寫的是施救費而不是停車費,這讓我更加感覺這筆錢收取得不合理。”
與郝先生遭遇相同的還有家住膠州的葛先生。“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就把車拖到了第三方停車場進行停放。”葛先生説道,“等我處理完事故之後,對方就按照一天200元的標準向我收費,我在那裏停了五六天,得交1000多元錢,我肯定不願意。”不過,由於急等用車,葛先生還是交了這筆錢。“先不説這筆錢到底該不該收,即便該收,一天200元的標準也實在是太貴了吧。”
記者也查詢到,在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裏面規定,“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並且,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也就是説如果是停車費確實不應該由郝先生承擔。
記者也據此事聯繫到了青島交警的相關工作人員,不過對方稱交警只負責幫助車主聯繫拖車,而對於産生的其餘各種費用他們並不負責。隨後,記者也聯繫到了郝先生所停車的停車場。“我們收取的是拖車施救費,並不是什麼停車費,所以這個錢收取得沒問題。”停車場工作人員説道,“這筆錢是根據拖車距離算出來的。”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説道,早在2010年,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就聯合下發文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一般情況下車主如果不認同交警挑選的施救機構,覺得費用貴了,也可以自行聯繫。”
但不管是自行挑選施救機構,還是交警幫助挑選的施救機構,停車費都不該由車主承擔,車主只需要承擔拖車、施救等費用即可。“行政強制法裏面規定的比較明確,因查封、扣押産生的保管費都由行政機關承擔,調查扣車也是裏面的一種。”李律師表示。
在記者採訪的車主中,許多人都對記者表示,如果可以選擇自己拖車的話,他們都會選擇購買汽車的4S店。“一般情況下,保修期3年內,發生事故之後汽車4S店都可以給免費拖車施救,即便是超出了保修期,對方也只是象徵性收取一些拖車費。”記者了解到,目前有些保險公司也提供市內免費拖車服務。
8月9日上午,記者以普通轎車車輛故障,需要從南京路與江西路交叉口拖車至松嶺路為由,隨機聯繫了幾家島城專門負責車輛施救的公司。在所調查的5家汽車施救公司中,一家報價300元,一家報價260元,其餘三家報價都是200元。
那麼這個報價到底是根據什麼標準來收取的呢?多家施救公司的負責人表示,遠距離的話一般會按照拖行公里來收取,而青島市內一般就是200元一次。一施救公司的韓先生説道,“收費目前完全是市場調價,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執行。”
隨後,記者也聯繫到了青島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目前只有高速公路有具體的收費標準,而普通道路的收費標準正在調研,現在還是市場調價狀態。
該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省物價局曾下發了《關於明確<山東省定價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服務費(含行政事業性道路清障費)標準下放至市、縣。“今年7月15日,我們就已經開始對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服務這一部分的收費標準進行調研,具體標準還未出,所以現在是市場調價。”記者 季曉東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