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可申請先行墊付 青島市出臺實施細則

2016-08-11 17:17:50 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細則中指出,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後,有關部門確定了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細則中指出,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償還。

  半島記者 肖玲玲 報道

  半島都市報8月10日訊 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下發,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請條件、辦理流程和相關細節,細則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個人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我國《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墊付,但具體的操作細則一直難以明確。

  此次,青島市出臺細則,詳細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幾類情況和具體條件,其中,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此外,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①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②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③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④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細則中指出,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後,有關部門確定了第三人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細則中指出,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償還。用人單位逾期未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款項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規定,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應償還款項的決定。 

  據悉,該細則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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