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警方:篡改同學志願考生郭某已被提請逮捕

2016-08-09 09:10: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備受關注的山東青島膠州高三畢業生常升高考志願被同學郭某篡改一事有新進展。人民網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膠州警方日前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提請逮捕郭某。

  備受關注的山東青島膠州高三畢業生常升高考志願被同學郭某篡改一事有新進展。人民網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膠州警方日前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提請逮捕郭某。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青島膠州一中高三考生常升,今年報考陜西師範大學的免費師範生,志願被人偷偷篡改,導致其上不了大學。篡改常升志願的,居然是其寢室友郭某。事件一經曝光,引發網友廣泛關注。不少網友在微網志上@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官微及青島公安。

  8月3日,山東青島膠州警方官方微網志發佈消息稱,接應屆考生常某高考志願被人篡改的報警後,立即受理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郭某涉嫌違法犯罪,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記者今日從青島市公安局宣傳處獲悉,膠州警方8月5日已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提請逮捕,目前在等待檢察機關批復。

  《刑法》對“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的規定如下: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電腦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此外,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于8月5日通過官方微網志通報對“常升高考志願被篡改”一事的處理情況。通報稱,根據膠州市公安局調查認定的事實,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認為,考生常升屬被他人惡意篡改高考志願並造成落榜。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陜西師範大學雙方經溝通協調,決定恢復常升“陜西師範大學體育教育專業(免費師範生)”志願並增加計劃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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