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6月12日訊(記者 劉雪蓮) 記者12日從市人社局獲悉,島城2016年防暑降溫費從本月起開始發放,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用人單位不得以清涼飲料充抵防暑降溫費。
根據規定,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防暑降溫費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本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當然,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産、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上面一段的規定。
中暑算工傷,可能很多上班族並不了解。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可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0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防暑降溫費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要求現金髮放,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