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半路夫妻得房産 妻子隱瞞丈夫低價賣給親兒子

2016-05-04 14:31:20 來源:大眾網 作者:趙澤軍 李艾忠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2011年,家住臨沂市區的孫先生同楊女士登記結婚,兩每人平均係再婚,楊女士帶來一子楊浩(化名)。雙方協商未果,孫先生將楊女士及其兒子楊浩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2011年,家住臨沂市區的孫先生同楊女士登記結婚,兩每人平均係再婚,楊女士帶來一子楊浩(化名)。2014年5月份,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楊女士繼承了一套房屋。2015年年底,未徵得孫先生的同意,楊女士私自將該房屋低於市場價賣給自己的兒子楊浩。孫先生認為,楊女士同楊浩私下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共有房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得知後,便進行阻止。雙方協商未果,孫先生將楊女士及其兒子楊浩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審理中,楊女士稱,房産是自己家人遺留的財産,屬於個人所有,其有權單獨處分給自己的兒子。楊浩則辯稱,房子是自己母親楊女士的,楊女士將房産贈與自己,但在辦理過戶時需要孫先生簽字,孫先生不配合,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自己和母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目的是通過買賣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手續。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

  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的構成要素,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為無傚法律行為。本案中,楊女士與兒子楊浩雖然實施了買賣行為,但買賣是雙方為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的虛偽表示,隱藏于買賣行為的表意中,依雙方真意所欲發生的法律行為是贈與。因此,楊女士與楊浩實施的買賣行為係無傚法律行為。此外,本案發生在孫先生與楊女士結婚期間,楊女士所繼承的房屋,繼承時未明確給誰的,依法應當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産,楊女士無權單方贈與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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