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王某在老家有套房屋,他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直到去年因房子老化回家改建時,才發現自己的房子竟然登記到了父親名下。“房子明明登記在我名下,怎麼跑到我父親名下了?”王某百般疑惑,事後他將縣房管局告上法庭。
此事還得從幾十年前説起,1987年7月21日,縣房管局為王某進行原始登記,將西屋一間、北屋三間確權給王某,頒發了城鎮私房所有權證書。誰知,1989年4月25日,房管局又進行原始登記,將同一房屋確權給了王某的父親,並頒發了房産證。1995年9月7日,房管局再次進行換證登記,依然將房屋確權給王某的父親,並用新頒布的房産證取代1989年所頒發的房産證。
此間,王某常年在外打工,直到2015年5月因房子老化回家改建時,才發現自己的房子竟登記到了父親的名下。王某將縣房管局告上法庭。
沂水縣人民法院認為,某縣房管局在1987年對涉案房屋進行初始登記確權時將房屋確權在王某名下,又分別在1989年、1995年將同一房屋確權給王某的父親,缺乏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全面審查等審慎義務,導致同一地方兩次確權給不同的人。房管局頒發後兩次所有權證書時,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
房管局最後一次頒發所有權證書的時間為1995年9月7日,王某起訴時間為2015年7月6日,並未超出20年的法定期限規定。日前,沂水法院判決撤銷房管局1995年9月7日所作的王某父親名下的城鎮私房所有權證書,並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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