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的管理話題一直備受關注。記者4月27日獲悉,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山東省制訂《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事業單位與行政職能“脫鉤”
根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步將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機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指出,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應當區別於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
逐步取消行政級別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事業單位機構規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各級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於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於其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
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不再明確機構規格。
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或不納入編制管理
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由財政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由財政給予經費補助;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實行經費自理。
對公益一類和尚未制定編制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編制審批制管理。對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院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逐步轉企改制或不納入編制管理。
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事業編制總量內,按照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含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標準,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內設機構、編制數額等實際情況核定,實行動態調整、分類管理。事業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人員編制混合使用,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佔用事業編制。
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超編進人逾期不改處分相關領導及人員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任務、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
(二)超編進人或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人員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將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情況向社會公開。
出現這些情況事業單位應當調整、撤銷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調整:
(一)舉辦主體、職責任務、機構名稱、機構規格、類型、經費來源、內設機構、編制數額、領導職數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併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撤銷: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履行職責任務的依據已經不存在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併或者分設後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業單位經批准成立後超過12個月未組建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的;
(七)被依法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八)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調整、撤銷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調整、撤銷的方案。舉辦主體不及時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