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突現5萬元債務 妻子不知情要承擔嗎

2016-04-21 15:45:52 來源:大眾網 作者:崔洪英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臨沂的袁女士3年前就想離婚,去年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想到婚沒離成,倒是莫名多出5萬借款。跟袁女士要錢的人她認識,是韓某的朋友,他説跟韓某要了幾次錢他都沒錢還,只好拿著借條找袁女士要。

  臨沂的袁女士3年前就想離婚,去年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想到婚沒離成,倒是莫名多出5萬借款。丈夫韓某想用共同財産償還這筆債務,妻子死活不答應。對這筆從天而降的借款,她懷疑是丈夫為了騙取共同財産故意所為。

  據袁女士介紹,她與丈夫韓某感情不和已經很多年,3年前她提出離婚,可韓某不同意。“我經營一家店舖,收入尚可,韓某好吃懶做,也沒什麼正經工作,收入還不夠自己花銷,他不想離婚也是因為這一點。”袁女士説。

  去年下半年,袁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曾經開過一次庭但婚沒離成,袁女士準備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請。可由於生意很忙,她很長時間沒顧得上這事,沒想到上個月突然有人跟她出示兩張借條,分別是2014年10月份借款3萬元和2015年7月份借款2萬元,借款人落款是韓某。

  跟袁女士要錢的人她認識,是韓某的朋友,他説跟韓某要了幾次錢他都沒錢還,只好拿著借條找袁女士要。“這人是韓某一個狐朋狗友,我懷疑他倆合起夥來想騙取夫妻共同財産。這筆借款發生在辦理離婚期間,我事先根本不知,絕不能還他。”袁女士説。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按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用夫妻共同財産來還,可辦理離婚期間的借款怎麼來認定呢?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的倪秀偉律師分析,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僅僅看是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産生的,還要看是否合理合法,假如韓某和債務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借款是合理所為且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法院可能不會認定這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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