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進駐小區,切實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合法權益,濰坊市出臺規章制度,為小區物業服務繫上“籠頭”。
規定指出,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日60日前書面告知對方,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前解除合同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另行選聘不低於原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應于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後10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並抄報物業項目所在區縣物業主管部門、鎮街和社區。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擬解除合同日前6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同時告知當地鎮街、社區和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後3日內將物業企業退出的相關事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徵求業主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公告期滿持異議業主未超過建築物總面積1/2且總人數1/2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與物業企業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並依法簽訂退管協議。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要業主委員會或佔建築物總面積20%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提議之日起20日內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時間、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會議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同時告知當地鎮街、社區。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後3日內,將解約原因、解約時間和同意承擔的違約責任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退出事宜,依法簽訂退管協議。
小區業主委員會應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60日,在當地鎮街、社區的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續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不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于業主大會決議後10日內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抄報項目所在區縣物業主管部門、鎮街和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