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出案中案
曾合夥敲詐他人
2014年5月10日,經群眾舉報,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每人平均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緝拿歸案。歸案後,張某交代,曾在2012年初,夥同幾個弟兄敲詐過一陶土廠老闆秦某2萬元錢。
由於張某之前開過陶土廠,他深知挖陶土審批程式複雜,很多個人小廠子都沒有相關執照,鑽空子偷挖濫挖,被舉報是那些小老闆最頭疼的事。張某抓住這個弱點準備狠狠敲詐一筆,他選擇了朱裏街道一陶土廠老闆秦某為敲詐目標後,便找鄭某等四人商討敲詐計劃。
張某給其他人展示了幾個電話號碼説道:“這是幾個朱裏街道以及國土部門的電話,你們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蹲守,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舉報電話,讓他幹不成,咱們好來敲詐他。”鄭某等四人按照張某的吩咐打電話舉報,但卻一直沒影響秦某的開採,後來得知,秦某是合法採挖陶土。
張某心有不甘,安排鄭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鬧事,妨礙秦某挖陶土的進程。秦某打電話報警,警車一到四人便一溜煙地逃走,警察走後四人又大搖大擺地返回來繼續鬧事。秦某沒有辦法,為了不影響陶土開採,秦某托關係聯繫到張某,最終同意給張某2萬元了事。
均被判刑
最重被判近四年
寒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豐某違反礦産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造成礦産資源破壞,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陳某等五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張某等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1月26日,記者從寒亭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其餘涉案人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