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發佈《關於開展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試點。按照試點方案,以用電量最多的第一階梯為例,在高峰用電時段每度電比原來貴0.03元,用電低谷時段每度電比原來便宜0.17元。
通知規定,用電峰段為8:00至22:00;谷段為22:00至次日8:00,在現行階梯電價標準上,峰段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段每千瓦時降價0.17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每千瓦時(下同)0.5769元、谷段電價0.37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分別在第一檔峰谷電價基礎上加價0.05元、0.30元。根據要求,該電價政策堅持居民用戶自願選擇原則,不選擇執行的用戶仍按原方式計價,選擇執行的用戶則要以年度為週期,一年內不能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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