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不合格或將取消辦園資格
“學前教育機構依法實行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2015年12月30日,記者獲悉,省教育廳等7部門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學前教育機構規模、條件、性質及地址設置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註冊。該辦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現申請弄虛作假等情況的不予登記註冊
根據《辦法》,學前教育機構依法實行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這裡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招收3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並對其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及幼兒園佈局規劃,達到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註冊。擬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規模、條件、性質及地址設置不符合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幼兒園佈局規劃的;舉辦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申請籌建中弄虛作假的;園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相應資格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學前教育機構名稱應規範,並符合相關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可能對公眾造成誤導的詞語。學前教育機構應先到法人登記機關進行名稱核準。
按辦園水準分為四類,評估後可晉陞或降低
今後,我省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且統一標識,便於社會、家長監督。
學前教育機構年初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報告,登記機關對學前教育機構開辦情況進行審查。年檢合格的,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登記註冊合格證》等有關證件,並進行公告。
此外,學前教育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我省學前教育機構按照辦園水準一般分為示範性幼兒園、一類幼兒園、二類幼兒園、三類幼兒園。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評估定類,並視其辦園情況作類別晉陞或降低處理。
已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隨意更名
經登記註冊的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隨意更名、合併、遷址、變更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如確需變更,必須由舉辦者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登記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學前教育機構因故停辦時,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登記機關,同時提交資産清理方案、幼兒安置方案和教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經核準後,由登記機關監督實施,收回《登記註冊合格證》等有關證件,併發佈公告。
對未取得《登記註冊合格證》擅自招生的、拒絕年檢或拒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擅自停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擅自變更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性質和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登記註冊合格證》有效期為5年。學前教育機構須在有效期滿前30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05年下發的《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