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王旭以炒股票、質押擔保缺少資金等為藉口,承諾給高額利息,騙取37名被害人4200余萬元。王旭的表姑也是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騙698萬元。近日,市高院終審以犯集資詐騙罪為由,判處王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案情:債主堵門報警揭騙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間,被告人王旭直接向社會公眾或通過王某等人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用於還本付息或個人消費,騙取王某等37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錢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3675.9096萬元,案發前以返利等形式退還各被害人或家庭共計19444.57萬元,造成損失4231.3396萬元。
2014年6月26日,被害人孫某等人找到王旭要求還款,並報警。王旭向警方交代了其騙取被害人錢款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凍結王旭及其親友名下涉案銀行賬戶8個,現賬戶內款項已凍結在案。
此案開庭時,王旭表示認罪。他的辯護人表示,王旭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了解,男子王旭,1986年12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處拘役6個月。
判決:一審獲無期徒刑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旭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但王旭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肆意揮霍部分贓款並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辯護人所提王旭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
見,法院予以採納,但對於辯護人所提對王旭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援。
去年12月28日,法院一審以犯集資詐騙罪為由,判處王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案凍結賬戶內的錢款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繼續追繳王旭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上訴:稱未肆意揮霍一審量刑重
王旭向市高院提出上訴,認為他已將部分本金打給了王某和張某,是他們沒有還給被害人,不應由其承擔這部分損失的刑事責任,且部分錢款用來還利息及生活費,未肆意揮霍,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市高院經查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量刑適
當。王旭所提王某和張某未將其所退本金交給被害人這一情節,沒有證據支援,一審判決認定王旭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數額正確。王旭將集資款用於支付高息和個人消費,並未用於生産經營活動,依法應認定為肆意揮霍集資款。王旭案發前退賠的數額已從損失數額中扣減,而案發後並未有實際退賠行為。王旭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採納。
今年5月6日,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展
王旭:花400萬買名車名錶等
案發後,王旭供稱,他陸續向30余人借款一億元,承諾月回報是10%左右。最初是想找項目投資掙錢,後來因為給的利息太高,虧空太大還不上,就借錢用來還前面的欠款。就這樣欠款越來越多。王旭説這些借款中,他自己消費有400萬左右,曾花200萬買了一輛寶馬車,花130余萬買了一輛奧迪車,花33萬買兩塊名錶。
被害人王某是王旭的表姑,案發後她向警方
提供證言時表示,2012年11月,王旭向她借款説要去做股票,承諾可以給比銀行高的利息。2012年12月8日起,王某陸續轉給王旭4895萬元,之後王旭不定期給她返還利息。
“王旭總共還給我大約4195萬元,後來我一直催他還剩餘的錢,他一直讓等著,我才知道被騙了。”王旭的表姑表示,她實際損失698萬。
“我只知道有王旭這個人,沒見過面。”被害人白某説,第一次投資在2012年,他給了張某210萬元現金,大概七天后,張某還給他本金並給了11萬元利息。
嘗到甜頭後,白某又通過張某先後向王旭投資了七八百萬。到2013年底,張某不再給白某返本金和利息。
王旭的妻子楊某的證言顯示,王旭沒有工作,平時就是在家打電腦遊戲和呆著。“我知道王旭向他父母、表姐、表哥一共借了幾百萬,別的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