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首次明確付費搜索是廣告應顯著標明

2016-07-09 13:03: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工商總局首次明確付費搜索是廣告應顯著標明---國家工商總局8日公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提出,網際網路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高敬)國家工商總局8日公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提出,網際網路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發佈會上介紹,這部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規章,回應了此前爭議大、群眾關心的問題。

    據了解,我國網際網路廣告發展迅速,已成為廣告産業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塊。但網際網路廣告迅速發展的同時,問題也逐步顯現,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時有發生。由於網際網路廣告諸多不同於傳統廣告的特性,監管部門在查辦虛假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案件時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亟須通過立法立規解決。

    暫行辦法提出,網際網路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媒介的商業廣告等。

    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張國華説,目前有些付費搜索結果標注“推廣”“商業推廣”等,從9月開始都要明確標明“廣告”。

    暫行辦法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此外,暫行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的責任,規定了網際網路廣告程式化購買經營模式中各方參與主體的義務與責任,網際網路廣告活動的行為規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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