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廣告須顯著標明“廣告”;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國家工商總局今天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發佈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應按規定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
針對一些網際網路廣告對網路用戶頻繁轟炸的狀況,《辦法》特別提出,利用網際網路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否則將處最高3萬元罰款。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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