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明確網路虛擬財産物權

2016-07-05 11:18: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我國首次明確網路虛擬財産物權---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的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王參壽認為,草案關於虛擬財産的規定可以解決當前數據確權的難題,使數據真正可以被視為一種資産或智慧財産權。

萬億元大數據産業有望駛入快車道

  網路虛擬財産的物權歸屬終於被納入民法總則的討論。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的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並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産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9種客體,其中包括“數據資訊”。

  在資訊社會中,各類數據、賬戶以及Q幣、網路遊戲裝備等都屬於網路虛擬財産,怎麼確定虛擬財産的權屬,如何保護網民的虛擬財産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然而,一直以來我國都缺乏對此領域的權屬界定和法律建構,令越來越多有關虛擬財産糾紛的處置陷入尷尬境地。此次草案對虛擬財産物權客體的表態,以及將“數據資訊”納入智慧財産權保護範疇的做法,被認為將開啟對虛擬財産立法保護的序幕。

  “此前沒有法律來界定你的數據屬於你還是淘寶”

  雖然過去了兩年,但每次想起自己“熬夜打怪”獲得的遊戲金幣被人偷走的經歷,劉凡(化名)還是會覺得忿忿不平。

  兩年前,劉凡迷上了一款名為“地下城與勇士”的網路遊戲。在一次遊戲中,他遇到了另一位玩家的交易請求,對方願意將一件原本價值1000萬“金幣”的遊戲神器以200萬金幣的價位出售。因為自己一直都想要這件神器,劉凡當即就同意了這筆交易。

  在支付遊戲幣的時候,對方以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為由,表示自己的交易出現了問題,於是通過QQ發送給劉凡一個載入不完全的截圖。讓劉凡沒想到的是,等他打開這個截圖後,自己的遊戲賬戶開始崩潰掉線,等到重新登錄遊戲以後,他才發現自己經營已久的遊戲裝備和“金幣”都不翼而飛了。

  劉凡找到了這款遊戲的客服投訴,並且舉報了交易者,但遊戲客服並沒有回復他的投訴。因為這個經歷,劉凡放棄了這個自己鍾愛的遊戲。

  雖然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但提起來,劉凡依然氣憤而疑惑:“雖然這只是遊戲中的虛擬金幣和裝備,但也是我熬夜打怪打了好久才得來的,難道不是我的私人財産嗎?為什麼想要申訴找回來都這麼困難?”

  有著類似疑惑的不止劉凡一個人。在網路世界中,遊戲裝備、各類賬戶、Q幣等虛擬財産被盜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此前我國尚未建立針對侵犯網路空間中虛擬財産的法律規則,保護網路虛擬財産方面的規定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因此,網路虛擬財産如果被盜用、侵犯,維權之路上往往會遭遇一個難題——怎麼證明你的虛擬財産就是屬於你的。這看上去是個有些繞口的問題,但彰顯出的是虛擬財産物權歸屬的模糊不清。

  “如果淘寶拿了你的(用戶)數據去盈利,你想告它侵犯了你的虛擬財産,你是告不贏的。因為此前沒有法律來界定你的數據屬於你還是淘寶。”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執行總裁王參壽對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説。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對於上述草案中關於虛擬財産保護的內容,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做出了高度評價。

  楊立新表示,草案讓保護公民的虛擬財産有法可依,為涉及網路虛擬財産糾紛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他還以網路店舖的轉讓為例,進一步説明瞭草案的意義。“網路店舖的ID是由電商平臺提供的,那麼電商平臺和網路店舖店主之間是一種怎樣的關係呢?是贈予、轉讓還是租賃?”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網路店舖這一虛擬財産的物權歸屬,那麼當電商平臺和網路店舖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就沒有統一的尺度去評判。

  或將開啟大數據産業萬億元産值

  在民法總則草案審議話題討論的同時,不少業界人士都認為,若虛擬財産的物權歸屬能得以確定,那麼網路遊戲、大數據等行業將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作為國內大數據交易的從業者,王參壽曾在多個場合提及目前大數據交易面臨的尷尬:雖然通過分析用戶數據可以創造更大價值,但淘寶等網路平臺並不能光明正大地利用用戶數據進行二次開發和迴圈利用;而如果網路平臺私自利用用戶數據進行二次開發和利用,所産生的價值也“跟用戶沒有關係”。

  這也正是目前我國大數據産業發展的難題所在。由於對數據的權屬問題並無詳細規定,所以數據的二次開發和衍生數據的價值權屬也比較模糊,造成雖然用戶在享受網路服務時所産生的數據有其獨特價值,但企業、政府並不能合法地二次開發和利用這些數據,用戶也無法獲得自己的數據所産生的價值。

  國家發改委的一份關於推動大數據交易發展的報告顯示,大數據産業發展面臨幾大難題:首先就是數據權利類型沒有明確,無法確定該適用所有權法、産權法、智慧財産權法哪種法律;其次是數據權利主體究竟屬於數據生産者(個人、企業、政府)還是數據持有者(企業、政法)存在爭議;三是數據的控制和使用權利界限不明,如何分離尚不明晰;四是數據通過網際網路非常容易複製,權屬保護很困難。

  王參壽認為,草案關於虛擬財産的規定可以解決當前數據確權的難題,使數據真正可以被視為一種資産或智慧財産權。“如果淘寶等平臺上的用戶數據被拿來二次利用,産生的增值收入個人用戶有權要求獲得分成。”王參壽表示,如果數據無法確定權利歸屬,也就無法進行交易,大數據産業的萬億元産值也就無法開發。

  楊立新則主張,衍生數據和數據的二次開發所産生的價值應當屬於數據整理收集者,承認數據的智慧財産權也便於更為有效地保護數據整理、分析者的利益。

  虛擬財産法律體系尚需構建

  相比之下,美國、德國、南韓等一些國家在虛擬財産保護上走得更快一步。

  2010年11月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通過了一項法律,將上傳的數字相片、往來的電子郵件等虛擬財産納入到了遺囑執行範圍中。

  在德國,數字遺産是按照普通繼承財産統一管理的,在認證有金錢價值時,在死者死後10年內,其數字遺産的財産權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南韓則直接將虛擬財産認定為財産,屬於物權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屬性。因此,在南韓法律中,虛擬財産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財産本質上並無差別。南韓把虛擬財産等同於“電子貨幣”。

  相比國外的經驗,草案關於虛擬財産的物權規定顯得姍姍來遲。而且,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草案對一些虛擬財産的概念還未厘清。重慶大學國家網路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撰文表示,作為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的基礎立法概念,草案關於“數據資訊”的規定讓我們看到了民法典的時代性,為大數據産業發展和大數據交易開展奠定了法律規則的基礎,但草案中的“數據資訊”是一個同質重復的不當概念。

  齊愛民指出,“數據”和“資訊”不僅是稱謂不同,而是有獨立的外延和內涵的不同概念,但是相互具有關聯性。因此,齊愛民建議民法總則在審議時應摒棄“數據資訊”這一不當概念而使用“數據”作為立法概念。

  雖然草案明確了虛擬財産的物權,但在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國內知名網際網路律師趙佔領看來,虛擬財産的定義還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解釋。“什麼是虛擬財産,又有哪些虛擬財産能夠受到法律保護,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確認。”趙佔領表示,個人微網志賬號、遊戲裝備、網站積分等許多虛擬財産的價值都無法衡量,因此在發生糾紛時也難以確定金額,也就難以定罪,這也正是需要法律進一步解釋和規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則直言,即使民法總則審議通過,虛擬財産的保護也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第一是誰管,在虛擬世界中,很多虛擬財産由網路平臺發行或提供,如果出現了糾紛,作為利益相關者,平臺能否管理好?第二是怎麼管,虛擬財産往往儲存在用戶的賬號中,如果賬號持有者不願意公開資訊,那麼就無法查證。”王宗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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