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其生前註冊使用的QQ賬號郵箱裏有大量照片和信件,其妻趙某希望得到這些照片和信件。因不知郵箱密碼,趙某向騰訊公司提出“過戶”張某QQ賬號的請求。
一種意見認為,QQ賬號所有權歸騰訊公司,但QQ賬號使用權可依法讓渡給趙某。另一種意見認為,QQ賬號涉及個人隱私,且缺乏成為遺産的法律依據,故不應支援趙某的訴求。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有三點:
第一,QQ軟體的資訊技術特性決定了QQ賬號不能被繼承。QQ軟體係為用戶提供傳送電子信函、文件、圖像和語音等各類型數字化資訊的網路即時通信程式,QQ賬號則是區分不同QQ軟體使用用戶的標識符。騰訊公司在與QQ軟體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之時,以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規定QQ賬號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禁止贈予、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以排除“數字遺産”的繼承。該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未顯失公平,應為合法有效條款。
第二,自然人去世後其隱私依然受到法律保護。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在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本案中,死者張某的隱私被外界知悉後,可能影響公眾對其的評價。繼而還有可能使張某的近親屬遭受精神層面的不良影響。騰訊公司如把張某的QQ賬號“過戶”給了趙某,則張某QQ郵箱中的個人隱私就暴露無遺。且自然人去世後,繼承人並不當然享有知悉逝者隱私的權利。
第三,QQ賬號的繼承缺乏法律依據。繼承法規定能夠被依法繼承的是逝者遺産中財産權方面相關內容。以QQ賬號為代表的“數字遺産”繼承問題因涉及“數字遺産”繼承與死者隱私權保護、“數字遺産”保護與網路服務商權益保護之間的價值衝突而顯得異常複雜。目前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畢竟立法要針對現實中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的問題,而網際網路在我國發展時間還比較短,“數字遺産”對司法實踐還是一個新鮮的領域,“數字遺産”類繼承糾紛還不是很多。
綜上,QQ賬號不宜作為遺産繼承。QQ賬號雖然不能作為遺産被繼承,也並不等於説是網路用戶基於其作為QQ賬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網路用戶可以把QQ賬號以及密碼等個人資訊寫入實體遺囑中,以避免出現本案中趙某那樣陷入基於立法缺失原因而導致其合情、合理的訴求因不合法而無法滿足的尷尬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