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船體為何“不介意”二次創作? 崩潰了的聲明

2016-04-20 14:16:4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翻船體為何“不介意”二次創作? 崩潰了的聲明---“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最近一組被戲稱為“翻船體”的三格漫畫走紅網路,不少網路用戶將漫畫中的文字修改、替換,進行“二次創作”。4月12日,該組漫畫的原作者“喃東尼”在其微信公眾號發表聲明,表達了自己崩潰又無奈的心情,寥寥數語,卻涉及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的數個關鍵問題。

\

\

\

  新聞背景

  “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最近一組被戲稱為“翻船體”的三格漫畫走紅網路,不少網路用戶將漫畫中的文字修改、替換,進行“二次創作”。4月12日,該組漫畫的原作者“喃東尼”在其微信公眾號發表聲明,表達了自己崩潰又無奈的心情,寥寥數語,卻涉及網際網路著作權保護的數個關鍵問題。

  “某個公眾號用了我的漫畫,沒署名也沒標明出處”

  ——二次創作侵犯原作者改編權

  “翻船體”漫畫由原作者“喃東尼”獨立創作,其通過形象繪製、文字編寫將作者的技藝、情感及智力活動固定下來,傳達了特定的感情與思想,無疑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依法應受到保護。在這一前提下,網路用戶以對漫畫所配文字進行修改的方式進行“二次創作”,首先便侵犯了原作者對漫畫的改編權。

  在我國,改編權的內涵與範圍經歷了立法上的擴張。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曾經將改編行為定義為以原作品為基礎,對作品表現形式或用途進行改變,創作新作品的過程。在這一理解下,改編權的核心是對原作品形式的改變或轉換,典型適用情形為將文學作品改編為影視劇、電子遊戲等,其權利保護範圍相對有限。此後,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時則刪去了這一限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改編權的內容表述為“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制度彈性大幅增加。

  對於“翻船體”漫畫而言,漫畫與文字同為構成作品的元素。在眾多網路用戶保留其漫畫內容,僅就文字進行更改、替換的情形中,網路用戶在主觀上多不具有維持原作品同一性的意圖,而是相信自己在進行新的創作;在客觀方面,網際網路上在傳播“翻船體”時也少有對來源的標注,這同樣説明瞭傳播者並不具有指涉原作品的意圖。

  “翻船體”的走紅,固然與其詼諧的漫畫形象有關,但同樣緣于網路用戶創作編寫的、呈現不同生活場景下尷尬有趣的文字,緣于文字所承載的、對不同情感思想的表達。因此,儘管文字改動所需付出的勞動極為有限,修改後的“翻船體”仍構成有別於原作的新作品。

  而在二次創作過程中,網路用戶除未經許可修改、 襲用了原作品之外,還擅自使用了“翻船體”漫畫具有獨創性的邏輯結構與表達方式,其行為構成對改編權的侵權應無疑義。此外,根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翻船體”漫畫的修改、轉載等利用方式不同,其還可能涉及對作者署名權、修改權、複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多項著作權權項的侵犯。

  “侵權內容有十萬+的閱讀量!比我這都多!”

  ——確定賠償範圍應參考侵權影響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8種責任承擔方式,在著作權侵權領域以其中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適用最為廣泛。針對確定損失的範圍與標準,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確立了權利人實際損失賠償、損害人違法所得賠償和法定賠償三種模式,且明文規定三者之間具有適用上的先後順序。在實踐中,由於實際損失與違法所得往往難以充分舉證,因此通常由法官綜合侵權主體、侵權行為等因素確定賠償責任,具體項目甚至可達十余項之多。在諸多因素中,侵權作品的傳播及影響範圍是最為重要的考量要素之一。

  在網際網路上“翻船體”的傳播中,主力傳播者是微網志、微信平臺的用戶,影響範圍較大的侵權行為也多發生在新媒體領域。大多數侵權作品的傳播行為並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而作者的單幅漫畫作品遭受侵權,也很難證明其因此遭受了何等規模的經濟損失。因此,如果作者試圖追究侵權責任並主張經濟賠償,其最可能的選擇是提出合理數額的賠償請求,並由法官依據案情酌予認定。

  由於諸多侵權行為在性質上並無實質差異,在侵權作品數量相同時,其傳播情況將成為確定侵權責任,以及賠償範圍的主要因素。通過傳播確定責任範圍的另一個優勢在於,微網志、微信在轉發量、網民評論情況、閱讀量等證明傳播情況的事實的獲取上,具有顯著的便捷與可靠性,有利於認定事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此外,雖然新媒體的傳播具有鮮明的渠道依賴特點,不能簡單地將侵權作品的閱讀量等同於原作品喪失的閱讀量,但侵權作品利用原作品的內容優勢,獲得傳播效果的事實無從回避,“傳播廣者責任重”並無法理障礙。

  “私信各種求授權的,一一回復會影響我正常工作”

  ——著作權許可與維權面臨現實困境

  在網路上廣泛流傳的對著作權的誤解是,只要並非出於營利目的,並在傳播時註明來源與作者的,就不構成侵權。雖然網際網路以分享為核心精神,但這一觀點在現行法律上並無依據,對於作品的使用仍應當依法獲得著作權人的明確許可。

  不可回避的是,在網際網路領域內,即使是作出排除了洽商過程的免費許可,由於在形式上仍需要具備邀約與承諾的合意過程,使得許可仍需付出高昂的時間成本,而一一對合的許可方式更使得在存在大量請求人時,對作品的充分許可難以實現。這就造成在網際網路上未經許可的,對作品的侵權使用成為常態。而另一方面,在著作權人試圖制止侵權作品的傳播時,又只能採取個別協商或訴訟的方式。

  問題在於,在侵權行為未直接營利時,通過訴訟對著作權人的經濟救助通常並不充分;而在制止侵權方面,單個訴訟雖有示範效應,但在海量的侵權行為面前又難免杯水車薪。因此,對於包含“翻船體”作者在內的著作權人來説,雖然與使用人並不存在許可費用上的分歧,卻也經常面臨一個兩難局面:選擇做出許可或維護權利均會付出高昂成本,而無論他們如何選擇卻又無法制止氾濫的侵權行為,因此不得不從開始即對大多數侵權行為予以容忍,從而使得並無法律依據的“沉默許可”在網際網路上氾濫開來。

  “只要不是商業用途,可以進行再創作,不用再問我了”

  ——兩難局面下的公共許可

  在這樣的局面下,“翻船體”作者選擇了“公共許可”作為最終的解決方案。在我國,公共許可是一個智慧財産權法學概念,而非實定法的具體規定,其指的是通過許可協議,著作權人根據自身需要保留或開放著作權利,促進作品傳播與利用的權利安排。

  以“翻船體”漫畫為例,作者通過在微信公眾號發佈聲明的方式,開放了對其作品進行改編與傳播的部分權利,但同時又對作品的用途(非商業用途)、利用方式(改編的再創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限制,並表明瞭該許可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作出,無需再行授權的性質。尤為重要的是,作者明確作出許可的對象僅限于其附於聲明之後的三幅無字版漫畫圖,而漫畫圖上均署以作者姓名,這就實現了促進作品傳播與維護核心權利之間的平衡。因此,“翻船體”作者作出公共許可,固然是無法切實制止侵權行為時的無奈之舉,但也是因應了網際網路條件下作品傳播特點的智慧選擇。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法院)

  相關連結

  “崩潰了,一個聲明”

  ——“喃東尼”的聲明

  這幾天崩潰了……

  第一種崩潰:我的朋友們動不動就甩給我一個連結,打開一看是某個公眾號用了我的漫畫,沒署名也沒標明出處……

  第二種崩潰:微網志私信、微信後臺裏都是粉絲丟過來的侵權漫畫連結……我也沒怎麼回復你們,在這裡一併感謝。謝謝你的愛護。

  第三種崩潰:打開一看,這侵權的內容!!!十萬+的閱讀量!!!!比我這都多!!!

  第四種崩潰:後臺和私信各種求授權的,然後發在他們的平臺……很多很多……我實在回復不過來了……一一回復會影響我正常工作。

  於是,聲明以下:只要不是商業用途,可以用下面三張無字版進行再創作。不用再問我了。(如果嫌我加的字大,可以改小,但不要抹去哦~)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