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媒體曝光學術不端 高校應主動調查

2016-07-21 09:16:3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旭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一旦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將可能面臨五種處理方式,分別是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教育部日前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規定。文件明確了六類學術不端情形,處分上包括但不僅限于開除和撤銷學位。《辦法》首次明確媒體曝光的學術不端案件高校應主動調查。《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確六類學術不端情形

  《辦法》明確了六類學術不端情形,包括: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數據或捏造事實,不當署名,提供虛假學術資訊,買賣或代寫論文等。同時授權高等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自行規定六類之外的學術不端情形。

  為使該界定更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在技術上,採用一般性概括與例舉式規定相結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學術不端行為。在例舉式規定上共涉及7項內容,涵蓋了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等當前最為突出和集中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複雜多樣。對此《辦法》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即其他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如有違反,也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這為今後的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複雜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

  學術不端處分包括開除和撤銷學位

  處罰方面,根據《辦法》規定,一旦被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將可能面臨五種處理方式,分別是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對於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經調查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學校應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辦法》還專門規定了異議與復核等程式,努力通過程式保障機制確保“勿枉勿縱”。

  媒體曝光的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應主動調查

  針對以往出現的個人匿名舉報和媒體曝光學術不端案件線索的現象,此次《辦法》明確規定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教育部負責人稱,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特別強調了高校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職責。根據職責分工,學術委員會依法負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這樣的設計旨在體現學校內學術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從而避免行政對學術事務的不當干預。

  《辦法》還規定,高等學校為獲得相關利益,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後,應當撤銷高等學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利、項目以及其他利益,並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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