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臺新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可用股權和分紅激勵

2016-06-03 11:45:15 來源:齊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昨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下發《青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試行)》。這是青島市出臺的首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方面的政策。

  昨日,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下發《青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是青島市出臺的首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方面的政策,將有利於進一步調動我市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據。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的股權激勵、分紅激勵,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含科研型事業單位,下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而進行的入股獎勵、收益分成。

  兩種方式促成果轉化

  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職務科技成果向企業作價入股,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入股獎勵,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採取崗位分紅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為。

  股權出售不低於資産評估價格

  《實施辦法》明確了企業主要通過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激勵對象進行激勵,高校院所可通過入股獎勵的方式實施激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獎勵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需不低於1:1比例購買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最高為300萬元。小、微型企業可採取股權期權方式實施激勵。高校院所實施入股獎勵,高校院所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實施入股獎勵,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年度獎勵總額可達利潤的15%

  分紅激勵明確了企業主要通過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兩種方式實施激勵,高校院所主要通過項目收益分成實施激勵。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激勵,一是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實施項目收益分紅;二是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實施項目收益分紅;三是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的,成功投産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實施項目收益分紅。

  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應按照崗位在科技成果産業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確定不同崗位的分紅標準,年度激勵總額最高為當年稅後利潤的15%。而高校院所實施收益分成,一是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8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二是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投産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收益分成。

  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收入全留歸本單位

  《實施辦法》規定,要從稅收、科技成果的處置和收益、“雙肩挑”人員的激勵等方面,為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實施保駕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個人股東可在不超過5年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院所自主決定成果的轉移轉化,不需審批或備案,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擁有優先處置權;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本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高校院所可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

  另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後,領導班子正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副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其他領導人員,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兼職,獲得一定的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不能領取其他報酬。我市引進的共建院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的,領導班子正副職均可獲得一定的現金和股權獎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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