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律師建議重判洩露公民資訊行為 保護個人資訊安全

2016-08-29 15:55:22 來源:人民網 作者:宋翠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28日,山東一名律師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設立“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重判洩露公民資訊的行為,以保護廣大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

  山東臨沂準大學生徐玉玉和大二學生宋振寧因個人資訊遭洩露被騙致心臟驟停而死,引發社會廣發關注。28日,山東一名律師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設立“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重判洩露公民資訊的行為,以保護廣大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

  建議設立“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的王新亮是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他告訴記者,徐玉玉和宋振寧兩個擁有美好年華和大好前程的年輕人都由於資訊洩露而抱憾離世,令人扼腕!公民個人的資訊被洩露的嚴重程度使人民群眾的財産和生命可能面臨巨大風險。如:個人購買一套房産馬上就有數不清的裝修公司、傢具公司打電話進行騷擾;給孩子報個培訓班就有數不清的培訓機構打電話推銷業務;很多老人經常被各種賣保健品、賣藥的電話騷擾。這説明洩露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已到了氾濫而猖獗的地步。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對該條做出了新的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但王新亮認為目前處罰力度還是小,不足以震懾目前日益氾濫的惡意資訊洩露行為;而且通過從網路上搜索的以往判例,犯本罪的處罰一般都在兩年以內,違法成本與違法所得嚴重不成比例,達不到震懾作用。

  王新亮表示,資訊洩露不僅僅是幾個人幾十個人的資訊被洩露,而是幾萬幾十萬人的資訊被洩露,這已經不僅是針對個人資訊的一種洩露行為,它已經危害到公共資訊安全,會導致不特定的大眾有可能面臨財産、聲譽、生命遭受損失的危險。

  因此王新亮建議增設“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來震懾犯罪分子達到明顯減少和杜絕惡意資訊洩露行為。

  王新亮提出將“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的罪名定義為:向他人提供、出售、購買、洩露個人資訊數量較大的行為,構成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

  王新亮還就“危害公共資訊安全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洩露他人資訊一百人以上一萬人以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洩露他人資訊一萬人以上十萬人以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洩露他人資訊十萬人以上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洩露他人資訊造成財産、生命損失的(比如被騙取財物、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死亡等)應當從重處罰。

  王新亮説,希望本次建言能夠引起國家的重視,通過增設罪名或擴大司法解釋,加大處罰力度,震懾犯罪,明顯減少或杜絕這種犯罪行為,保護廣大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避免徐玉玉等悲劇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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