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建設。記者8月17日從市法制辦舉行的有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根據《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三類排污單位須申請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污,排污性質、種類、標準和排放量都必須通過排污許可證得以確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無證違法排污單位將被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出席新聞發佈會的青島市環境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戴雲龍表示,今年7月5日起實施的《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排污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才可以排放污染物。環保主管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確定排污單位的排污性質、種類、標準和排放量等,這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哪些排污單位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呢?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設定的排污許可範圍以及有關交易試點要求,青島對排放廢氣、廢水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放固體廢物等污染源暫不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範圍。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具體分為三類,一是排放工業廢氣、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排污單位;二是燃煤熱源集中供熱設施和城鎮、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三是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
青島對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分類管理,一類是重點排污單位,申請甲類排污許可證,對排放標準和總量均實施許可;一類是一般排污單位,申請乙類排污許可證,只實施排放標准許可。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公佈,初步統計重點污染源單位共188家。
戴雲龍介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沒有排污許可證違法實施排污行為的單位將依法進行處罰,處以1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對違法行為嚴重的將依法關停;對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非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也將進行處罰。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未按照規定的範圍、種類等限制進行排污的單位也將被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對企業進行限産整治或停産整頓,對違法行為嚴重的單位,市環保部門將聯合公安部門進行刑事處罰。
環保部門同時提醒,《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自7月5日實施後,各排污單位應于60日內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申請排污許可證。市環保局也將發佈通知,要求各排污單位按時辦理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