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顧客購物不慎摔下樓梯 超市賠償近16萬元

2016-07-16 14:40: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朱永 責任編輯:張靖浛 字號:T|T
摘要】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因樓梯不規範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事發超市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王某親屬15955995元。

  海南東方市退休女職工王某到八所鎮某超市購物,離開超市時在安全通道樓梯不慎摔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樓梯不規範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事發超市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王某親屬159559.95元。

 

  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8分左右,王某在八所某超市購物後,雙手提著貨物從安全通道離開時,在沒有任何衝撞的情況下摔下樓梯,造成特重型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超市安全出口樓梯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要求。王某親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超市賠償王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50多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雙手提著貨物下樓梯應當意識到危險而沒有防備造成自己摔死,與其疏忽大意有著極大的關係。涉案樓梯雖然在踏步寬度和樓梯平臺設置方面存在瑕疵,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樓梯不符合規範致王某摔倒。綜上,確定王某承擔70%的過錯責任,事發超市承擔30%的過錯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王某親屬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稱,該超市樓梯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某親屬上訴理由不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超市為何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海南二中院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王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應當意識到未扶樓梯扶手下樓的危險性,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自身摔亡,對此嚴重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事發超市作為消費經營場所,享有一定的商業利益,對進入超市消費的顧客依法應當擔負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超市雖然在安全出口的樓梯設有警示標誌,並在事發後盡到救治義務,但部分樓梯踏步寬度不符合行業標準規定,其對王某死亡的後果負有一定程度的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過陡、過窄等不符合安全規範的樓梯均存在安全隱患,是釀成此類悲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廣大民眾上下樓梯須扶樓梯扶手、小心慢行;另一方面,各類公共場所應對不符合規範的“問題”樓梯進行排查及時處理,加強樓梯監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為廣大民眾提供一個安全有序的公共環境。(記者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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