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7月14日發佈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規範網路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路食品安全。該《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神秘買家”讓網購食品難逃抽檢關
傳統的餐館、食品商店等實體店是有形的食品生産經營者,監管部門可以在食品抽檢過程中與商家面對面完成直接取樣、封樣等一系列流程。但在網際網路時代下,線上購物具有虛擬性、資訊相對不對稱等特點,網路食品安全抽檢制度該如何設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辦法》規定對網路食品抽檢採取“神秘買家”制度。抽樣人員以顧客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並對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票據等進行留存。“以顧客的身份購買是為了還原消費者購買的場景和所購買食品的安全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陳谞説。
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因此,保證了真實性、公正性。
如果“神秘買家”抽檢的網路食品不合格,《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産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同時,《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第三方平臺難辭食品安全之責
第三方平臺不是網路食品的生産者,是否應該對網路食品安全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認為,第三方平臺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産經營者,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兩個成千上萬都非常分散,如果單靠監管部門去監管,不僅成本非常高,還未必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要針對網際網路的特點加強對網際網路的監管,必須抓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此次頒布的《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把第三方平臺的責任進行了細化。”崔恩學説。
如果第三方平臺由於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執法監管部門的處罰。比如第三方平臺沒有履行審查義務,使用一些無證照的、沒有許可證的經營戶進入平臺從事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
如果由於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了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家庭廚房”應依法獲得食品經營許可
“家庭廚房”是新興的一種共用經濟模式,與美團等外賣平臺不同的是,“回家吃飯”等平臺上提供食品的生産經營者不是商家,而是成千上萬的個人。對這種新興模式該如何監管?
崔恩學認為,在法律中沒有“家庭廚房”的概念。“家庭廚房”的服務對象不限于家庭成員,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實際上已經是一種食品經營行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包括食品的銷售和餐飲服務。“家庭廚房”就屬於一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獲得許可。此外,如果不許可或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
由此可見,要將“家庭廚房”等共用經濟平臺的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法制軌道,就要求使用這類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用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的許可。
“總局頒布了《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通則》,符合經營條件的我們都會依法頒發許可。通過許可制度可以預先防範風險。符合條件的,説明你的經營能保證食品的安全,不符合條件的,説明你的食品經營行為可能會存在隱患。”崔恩學説。(記者 林麗鸝)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15日 08 版)